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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騰龍公司破產案"四個方面明顯違法

編者按:

8月14日,本報以《湖北利川:3.8億政府招商引資項目為何被破產》為題,報道瞭利川市騰龍國際度假酒店旅遊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龍公司)破產重整中發生的一系列問題。文章刊發後被人民網、中國網等新聞網站轉發,引起強烈反響。其間,本報記者再次趕赴湖北對該事件進行瞭後續采訪。8月18日上午,利川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騰龍公司破產案件審判長譚華容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湖北利川:3.8億政府招商引資項目為何被破產》一文刊發後,利川市委、市政府等相關部門領導高度重視,指示法院將報道中涉及的問題作出輿情分析,如果是真實的,要進行整改,如果不是真實的,要以書面形式作出說明。同日下午,利川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鄭至吾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市委、市政府下文要求,不得幹預法院辦案,如果法院辦案有違規,或者違反瞭程序,當事人可以給法院提出申請,讓法院自己糾正,也可以向法院的上級部門反映,讓上級部門糾正。

債權人和債務人說法院違規,法院說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話語片面。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到底誰說得更可信?為深度解析 利川騰龍公司破產案 的臺前幕後,記者特別采訪瞭破產案方面的權威專傢王欣新,聽聽他的解讀。

利川騰龍公司破產案 四個方面明顯違法

《企業破產法》權威法學專傢解析 利川騰龍公司破產案

專傢簡介

王欣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產法學會會長,山東省法學會企業破產與重組研究會名譽會長,全國人大財經委《企業破產法》起草工作組成員,最高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起草組顧問,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五工作組(破產法)中國代表團成員。

本報記者 劉建超 王新傑

企業觀察報:王教授您好,經過逐一核對查看相關資料後,您認為在騰龍公司重整事件中存在哪些法律問題?

王欣新:通過仔細查看所有的資料,我覺得利川市人民法院、管理人做瞭許多工作,但也確實存在一些明顯違反《企業破產法》有關規定的問題。依據我國現行有效的《企業破產法》等法律法規,我認為騰龍公司破產案件破產重整中涉及資產評估與財務審計、債權確認、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新投資人的選定與操作四個方面的問題。

企業觀察報:那就麻煩您結合騰龍公司破產案件破產重整中涉及的這四個方面的具體問題詳細解讀一下。

王欣新:評價一個企業是否具有重整挽救的希望與價值、應當如何進行重整程序的一個決定性因素,就是企業的資產與負債情況。要厘清資產與負債情況就需要對企業進行資產評估與財務審計,並通過債權確認程序確認債權,然後才可能確定如何制訂重整計劃,引入投資人的條件,哪些人在債權人會議上享有表決權,享有多少表決權等重要事項,進而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分組表決,最終實現重整挽救企業的目標。然而,在騰龍公司的重整中恰恰是在這幾個關鍵環節上出現問題,進而影響到重整事項的合法性。

在騰龍公司的重整中沒有進行財務審計,究竟是認定公司財務完全清楚、沒有問題,還是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不進行審計,原因不詳。但通常不進行財務審計就無法查明企業的會計工作是否符合會計制度,企業的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無非法轉移資產、抽逃資金等問題,無法對企業的財務收支、經營成果和經濟活動作出準確、客觀的評價,也就難以保障債權人、債務人等利害關系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權益。

在企業資產評估中也存在問題。第一,未對騰龍公司的全部資產進行評估。目前僅對公司資產中的房地產和土地使用權進行瞭評估,對企業的其他資產沒有評估。而僅從重整計劃草案等提及的內容看,企業至少仍存在車輛、辦公設施、對外債權等財產應當予以評估。未被評估資產的價值高低,與應不應當評估是兩個不同的問題。應當納入評估范圍而不予評估,是不符合資產評估準則和本次評估目的的,可能造成當事人權益的損害。

第二,房地產評估適用方法不當。根據永業行(湖北)土地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2017年6月18日出具的 鄂永房【2017】(估)字第ES0076號 房地產估價報告,對騰龍公司房地產的評估全部采用成本法。但是,騰龍公司的部分商品房完成的工程已經達到可以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程度,並取得瞭《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具有市場參照物,其酒店也已經主體完工並進行瞭部分內部裝修,單純以成本法而不適用市場法評估顯然是不合理的,會導致評估價值過低,從而損害債權人、債務人及其出資人的利益。資產評估報告出具後,債務人與債權人對評估報告提出重大異議,在評估公司未能給予合理解釋的情況下,管理人與法院對當事人的異議不予處理,也未采納當事人就存在重大異議問題的評估報告聘請有資質的、能夠真正站在公正立場的評估機構進行復核或重新評估的建議,導致作為重整計劃草案基礎的資產評估事項至今存在重大爭議,不為債務人和部分債權人認可。

企業的資產評估與財務審計尤其是資產評估報告,是重整實踐中當事人最容易發生爭議的事項之一。不久前結束的東北特鋼重整案為我們提供瞭如何處理這一問題的范例。在東北特鋼的重整程序中,為使審計和評估機構選聘的公正性能夠得到各方當事人的認可,並避免偏袒性的審計和評估,管理人與債務人共同與金融債權人委員會進行交流,通報審計、評估機構選聘方案等事項,聽取其意見,並邀請債權銀行代表中國銀行、國傢開發銀行、農業銀行直接參與評審,最終在大連中院監督下,通過共同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確定瞭擔任審計和評估工作的中介機構,從而獲得債權人等當事人的信任。在中介機構的報告出具後,由債權人會議主席組織專業機構人員代表債權人對審計、評估報告進行全面復核,意向投資人也聘請其他中介機構進行瞭復核,經過復核後兩個報告得到瞭各方的共同認可。盡管這些措施在適用范圍上未能推廣至全體利害關系人,但也是向破產法的市場化、法治化實施走出瞭重要的一步。在重整程序中,我們應當將法律實施的公平建立在公開、公正的基礎之上,將實質公平的實現建立在程序公平的基礎之上,真正尊重債權人等各方利害關系人在重整程序中的知情權、參與權、異議權、監督權等權利。與之相比,騰龍公司的資產評估從方法到程序都存在漠視乃至損害債權人、債務人與出資人上述權利的現象,理應予以糾正。

企業觀察報:請問騰龍公司破產重整中債權人的債權沒有經過法院依法確認,管理人啟動重整程序是否符合《企業破產法》的相關法律程序?

王欣新: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 。但是不知什麼原因,利川市法院至今未出具債權確認裁定。根據騰龍公司管理人制作的 提請人民法院更正《無異議債權表》的報告 中披露的信息,一直到2017年8月7日,也就是在債權人會議分組會議7月19日對重整計劃草案已經作出表決之後,管理人才向法院提出 關於提請人民法院確認無異議債權的報告 。如果是因為管理人的失職延誤造成法院沒有依法作出債權確認裁定,法院應當及時予以監督糾正,必要時可以撤換管理人、核減管理人報酬。但法院遲遲不出具債權確認裁定,就導致債務人、債權人等無從知道債權確認的最終法律結果,即使對管理人的債權審查工作有異議,在法律上也難以提起訴訟,侵害瞭債權人、債務人等人的知情權、債權確認訴訟權。當事人訴權的成立,是以權利義務爭議在法律上的存在為前提的。在法院作出債權確認的裁定之前,從法律角度講,因債權尚未確認,對債權確認的爭議以及相應訴權自然也尚未成立,正如在一審判決作出之前當事人是沒有上訴權一樣。隻有在法院已作出債權確認裁定、債權確認的法律程序完成後,才出現確認、不確認或暫時不確認的債權之法律區別,這時對債權確認有爭議的當事人才產生訴權,法院方可受理其提出的債權確認之訴。否則,即使當事人起訴,法院的受理也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管理人未依法進行債權審核確認工作。《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 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但從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計劃草案的內容以及所附的債權表等材料可以看出,管理人在提交重整計劃草案之前沒有在債權人會議上對債權進行過核查,債權人沒有得到知情權、異議權等權利行使的機會。重整計劃草案第十一條第六款債權異議的處理程序中規定, 異議人可以自本次債權人分組會議結束後次日起(即2017年7月26日)15日內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由於管理人此前沒有依法在債權人會議上對債權進行核查,並完成債權確認程序,使得債權人、債務人等當事人在法律上無法對債權核查中有異議的債權及時提出債權確認之訴,進而導致在債權人分組會議表決之前,無法及時通過提起債權確認訴訟並請求法院調整異議債權人被錯誤認定的表決權,保障表決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在這種操作方式下,即使在債權人分組會議表決後,債權人、債務人等提出的債權確認之訴勝訴瞭,被管理人確認的虛假債權被法院判決撤消,但已經在債權人分組會議錯誤行使的表決權以及錯誤的表決結果也難以糾正瞭,從而影響債權人分組會議表決結果以及法院對重整計劃草案批準的合法性。這一違背法律程序的行為,是有可能實質性侵害有關當事人法定權利的。另一點需要指出的是,在重整計劃草案允許債權人、債務人等提出債權確認之訴時,將債權確認之訴的時效限制在15天之內,這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此外,據債務人反映,在本案中,管理人長期不允許債務人查閱債權申報材料,損害其知情權,直至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即表決重整計劃草案的會議召開後(7月27日),才得以查閱。其就債權確認過程中存在的虛假債權、虛報數額等問題多次口頭、書面向管理人提出意見,並要求進行審核,也均被拒絕。

企業觀察報:騰龍公司破產案件中重整計劃草案表決的法律依據及具體要求有哪些?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的相關規定?

王欣新:管理人在法院未出具債權確認裁定的情況下,就召開債權人分組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瞭表決。也就是說,在債權人分組會議中哪些人有資格參加、享有多少債權表決權,都是在沒有得到法院的債權確認和裁定確認的情況下,就出瞭會議表決結果,甚至還要在部分組別未通過的情況下提請法院強制批準。這種會議的召開與表決程序顯然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與批準,的確不以對企業的所有債權都已經查清為前提,往往會遺留有存在爭議的債權,需要通過債權確認訴訟逐步解決。但是,在法院對所有債權都沒有依法出具債權確認裁定,在所有債權從法律意義上均沒有查清、確認,在誰有投票權、有多少投票權法院都沒有依法認定的情況下,所謂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的分組表決,乃至於法院對重整計劃草案的批準,恐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對這些明顯違反法律程序、侵害當事人權益的行為,尤其是對已經發生的違法的債權人會議分組表決,並不能因為法院在事後補充做一個所謂的債權確認裁定,就具有瞭合法性。

企業觀察報:按照《企業破產法》的法律規定,騰龍公司破產重整中新投資人的選定與操作方面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王欣新:騰龍公司的重整在新投資人的選定與操作方面也存在問題。管理人制作的 重整投資主要條件和註意事項 第4條約定,投資重整協議在經債權人會議通過並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執行時生效。未生效的合同顯然是不具有履行效力的,尤其是不能借助法院司法強制力執行的。但是,在尚未召開債權人分組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包括投資人的選定進行表決、法院尚未批準重整計劃、管理人與投資者簽訂的投資重整協議未生效的情況下,法院就強令債務人及其出資人退出公司包括施工場地,並讓未生效確定的所謂投資者進入工地施工,這不僅不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也是不符合《破產法》規定的。如果是為瞭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乃至維持房地產的繼建經營,完全可以在經過債權人會議表決同意之後,與具有相關資質和經濟實力的企業簽訂托管經營協議,合法地予以解決。目前這種做法給人的印象,是法院在未經依法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情況下,就先在內部定瞭案甚至先予執行,並且以此造成難以回轉的既成事實,迫使債權人、債務人等同意投資人的選定及重整計劃草案相關內容。這種情況下,無論管理人制訂的重整計劃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實際,管理人選定的投資人是否為各方當事人同意,無論債權人會議表決是否通過,有多少當事人組別反對,法院都要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否則,前面做出的已形成既定事實的這些行為又如何退回、如何交代、如何下臺呢?

破產重整程序是一個新的法律制度,不管是管理人還是法院沒有經驗,出現一些失誤是難免的,隻要認真糾正都是可以諒解的。但是,明明知道有法律規定、有正確的法律原則卻不執行就不對瞭,如果發現有錯誤還不糾正就更不對瞭。盡管本文主要是對騰龍公司重整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瞭批評與商榷,但對法院、管理人所做的很多正確的工作也是認可的,瑕不掩瑜。希望對騰龍公司破產重整案件中存在的問題能夠予以及時糾正,尤其是不應再損害各方當事人合法的實體權利,希望能夠通過補救措施使騰龍公司的重整最終獲得合法的、各方當事人認可的成功。

在記者采訪即將結束時,王欣新再次強調指出,企業破產案件中,重整企業身上包容著各方當事人的共同利益,不是任由他人非法搶奪的唐僧肉,破產重整是在挽救企業基礎上實現各方利益多贏的制度,是保護而不是損害債權人、債務人、出資人等各方利害關系人利益的法律制度。隻有遵循這一基本原則,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才能真正實現破產法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來源:企業觀察報 記者 劉建超 王新傑)

附:轉載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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